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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爵授勋礼仪

官吏是氏族社会解体后适应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它是社会公共权力的具体代表,却又凌驾于社会之上。这一特征在中国最大的官吏——帝王身上体现为“朕即国家”,家国不分,天下为私的思想泛滥。历代帝王一旦取得政权,就把自己统治下的臣民、疆域视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为了管理这些财产,他们设置各种官吏,分别管理各项事务。为了有效地控制、管理这些官吏,使他们完全成为替自己管理家产的奴仆,他们又采取各种方法统御控制这些官吏。他们采取的办法主要有:第一,通过赐予爵位,勉励贤臣,使其尊贵;第二,通过颁发俸禄,使臣子衣食有所安,专心政事;第三,通过特别赐予财物,勉励贤臣,使他们感受到最高统治者的荣宠垂爱;第四,通过安置岗位,勉励贤臣,使他们修养品行;第五,通过赐生,勉励贤臣,使其感到因为亲长对国家有功而免死得福;第六,通过没收家财,来惩罚罪臣,使其贫穷;第七,通过放逐,来惩罚罪臣,警戒犯罪;第八,通过诛肃,来惩罚罪臣,使其遭受灾祸。其结果是建立了一套“君臣各有定分,上下皆有级别”,尊卑分明,秩序井然的权力的金字塔。在这一金字塔中,最高统治者通过封爵授勋、设官定阶、规范礼仪,使上与下各自统属,内与外互相节制,名分与职责严明,权力与义务相称,等级森严,运行协调。但由于各级官吏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人民负责,且享有各不相同的政治、统治特权,上下有差,高者难攀,卑者易陵,于是各级官吏莫不为向上爬而鞠躬尽瘁,竭尽全力,从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就形成了帝王高居权力顶端君临天下,万民莫不虚以仰上的政治格局。而这一格局,又是礼制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最好的体现方式,因此我们要对中国古代的官方礼仪有所了解,就有必要对这一政治格局从封爵授勋、设官定阶、规范礼仪三方面着眼进行考察。

1.1 爵赏有功是上级统治者控制下级统治者最有力的工具和方法之一。因此中国古代从殷商时代起,天子在实行分封的同时,就要赐受封者“爵”。爵本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酒器,只因它在祭祀中被广泛使用,因而又变成了一种重要的礼器。在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祭祀与征讨。因此,一旦受封者可以替封主主持一方的祭祀活动,他就既有权管理封域之内的土地,又有权统治封域内的臣民。于是受封赐爵,就成为封主向受封者赐予一方主祭权的最重要的内容。故此“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就引申衍化成了权力的象征,成为表示官员地位、身份高下的称号中起源最早的一种荣衔。

据甲骨文记载,商代就已经有了“侯”、“伯”、“男”、“子”等一类爵名。周代沿袭商朝的制度,但又稍加变革。据《礼记·王制》记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郑玄注:“禄,所受食;爵,秩次也。”可见早在汉代的学者们已经认识到爵就是贵族官僚的等级。但西周时是否有严格的爵位等级制,还因缺乏有力的证据而不能断言,可从文献记载来看,当时又确实存在过“宋公”、“齐侯”、“郑伯”、“楚子”、“许男”等类似公、侯、伯、子、男一类的等级爵制称号。春秋以后,爵制开始完备,各国爵制大体分为卿、大夫、士三等,每等又分为上、中、下三级,合称三等九级制。各等级的受爵者只有经过国君的任命才算名正言顺,因此先秦典籍中多有命卿、命大夫、命士之类的记载。凡受爵者都可世代相袭,守土治民,使等级制与世官世禄制密切结合,官因爵来,爵定位次尊卑,官定职务的大小。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军功制的兴起,王位传子,宗亲分封的世官世禄制被打破,封爵打破了血缘的限制,五等爵号逐渐被废除。到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时,明确规定了二十级爵制: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zān)袅(niǎo)、上造、公士。凡是在战争中取得军功者均可得到爵位并得到相应的权利。在二十等爵中,只有“侯爵”能食邑,但食邑也只是收取享用封邑的租税而已,并不能像周代一样裂土治民。只是爵级不同者可享有不同的特权。如有爵一级即可役使“庶民”一人;如归还一定的爵位,可以赎免沦为隶役的父母妻子;犯罪受罚也可以用爵位相抵。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在二十等爵中,第一级到第八级是民爵,第九级到第二十级才是官爵,爵分官民,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仅有的。这也说明,到秦代时,随着世官世禄制的废除,过去那种官爵合一的现象已逐步被官爵分离的情况所取代。

汉代封爵没有明确的制度,但汉初基本上沿袭了秦制,且因夺取政权的需要,楚汉战争时高祖刘邦就分封了韩信、英布等七个异姓王。楚汉战争结束后,刘邦为确保刘氏家天下的长治久安,逐渐剪除了异姓王,任用、封赐了一大批宗室为王,并立下了“非刘氏不王,非功臣不侯”的白马誓约。汉初凡被封为王侯者,就领有一块封地,并享有对封地的统治权。汉武帝任用晁错变法后,受封者只可依户口食其封地租税,诸侯王的庶子在封国内也可受封为王子侯,且依封地的广狭分为县侯、乡侯、亭侯三等。这种名称一直沿用到魏晋时,另汉武帝时还特设了十一级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舆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锋,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左庶长,十一级曰军卫。”并分封了一种只有侯号而无食邑的“关内侯”。

魏晋以后,爵位制度逐渐系统化,除宗室外,只有极少数高官才能授爵。如曹魏时,宗室爵位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个等级,功臣勇将则在列侯、关内侯之下又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关外侯爵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自名号侯以下都不食租,无封户,开了虚封之例。西晋时,吸取曹魏宗室封爵过少而使大权旁落于外姓的教训,因而大封宗室,实行王、公、侯三等制,不久又规定非皇子不得王,诸王之子孙除嫡长子继承王爵外,支系可分别封为公、侯、伯、子、男,各有食邑,三分食一。由于封爵过重,诸王既可典国又享租税,还可自选属官,从而造成八王之乱。

隋唐时期,除少数例外,只有皇室才能封王,异姓功臣则封公、侯、伯、子、男等若干等级的爵位。唐代的爵位是:郡王、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这段时期的爵位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同姓封王,如李世民登基做皇帝封秦王,李孝恭封河间郡王,李道宗封江夏王。异姓功臣则只能封其他爵位,如魏徵封郑国公、李靖封卫国公、薛仁贵封平阳郡公、高力士封渤海郡公等。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李渊在隋代曾封唐王,李光弼、郭子仪、哥舒翰在中唐因立有巨大的军功曾分别封为临淮王、汾阳郡王和西平郡王,李克用在唐末曾封晋王。西晋以来,爵号上如加“开国”二字,先是专门表示对开国功臣的尊宠,以后就成为一种高位的爵级,不加“开国”二字者就称为“散爵”,地位稍低。给予爵位之后,一般并不增加物质待遇,只有在爵位之后再加上“食实封若干户”者,才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那里领取一定的封赐。而且封爵并不治民,只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地位标志和经济上的租调收入分配。唐中期以后,宗室子孙封王的都在京城,不临地方擅权,大臣封公侯者也不能世袭,因而,受爵者如不担任实际官职,就只起调整等级变化的作用,对政治活动没有多大影响。隋唐的公主、嫔妃等级的划分与官品对照,而与爵位脱离。这样,封爵制度经过几个朝代的周折,终于同官吏制度分开。

宋代对功臣的封爵,基本上同唐代一样。如石守信封卫国公、寇准封莱国公、王安石封荆国公、司马光封温国公等,也有极个别的人受封为王的,如童贯曾封广阳郡王,岳飞被追封鄂王,韩世忠被追封蕲王等。宗室封爵则有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六种,没有伯、子、男,而且北宋明文规定,皇族宗室都要定居开封,不得到外地受封,食邑只是虚封的空头名称。

明代的爵级最简单,除开国之时授过公、侯、伯、子、男五种外(如朱元璋与陈友谅在鄱阳湖大战后,一次就封赠战死将官十三人为侯、十四人为子、二人为伯、七人为男),后来不再授子、男,故实际上只有公、侯、伯三种爵位,而且在爵号之前不再都冠以地名,也可以加上别的称号,连一点食封的虚名也不保留了。如蓝玉被封为凉国公、李善长被封为韩国公,而江彬被封为平虏伯、刘基被封为诚意伯。明代异姓功臣生前都不封王,但死后可以追赠,如徐达死后被追赠为中山王、常遇春被追赠为开平王等。爵位是否世袭,加封时要明令规定,有的世世相传,有的只及其身。因此明代的爵号只是享有特权的称号,是官制之外的等级待遇。

清代的爵位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皇族的爵级,分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十级(镇国公、辅国公又有“入八分”、“不入八分”之别,故又可计为十二级)。二是皇族之外的爵级,又分为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以上各级又分为三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九级。如清军南下时的大将阿济格、多铎、豪格等都是努尔哈赤之子,故直接封为英亲王、豫亲王和肃亲王。博格是努尔哈赤之孙,故先封贝勒,加封端重郡王,再进为端重亲王。另一大将图赖不是皇族,就只能封一等公。而汉族一般不能封王,只有清初为招诱更多的明将降清,才破例封降将吴三桂为平西王、孔有德为定南王、尚可喜为平南王、耿仲明为靖南王。此后宠极一时的和珅也只能被封为一等公,而像曾国藩只能受一等侯爵,左宗棠、李鸿章则只能被封为一等伯。此外清宗室封爵者都可出仕任官,受禄于朝。爵与等级、特权的关系始终紧密相连,直至封建社会终结。

1.2 与“爵”相对应的另一类标志等级的荣誉称号是“勋”。勋始于北朝周、齐交战之际,本来是赏给立功将士的荣誉称号,后来也恩及朝官。隋文帝时定勋级为上柱国至都督共十一等。唐高宗时又定“勋”为十二级,通称勋官,这十二级是: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宋、辽、金、元都沿袭了唐代的勋官制度,其名称也基本如唐制。明代又分为文勋与武勋,名称也与过去不同,较为特殊。其中文勋十级是:左右柱国、柱国、正治上卿、正治卿、资治尹、资治少尹、赞治尹、赞治少尹、修正庶尹、协正庶尹。武勋十二级:左右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与官吏品级比较,这些勋级相当于正二品到从七品。清代废除了勋官制度,将“勋”与“爵”合而为一,从而使勋完成了其功能,退出了中国礼仪等级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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