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派耿秘书往晤苏军经济顾问,告以苏粮食公司自办航运一节可照办,以示我方对苏友好,并不因行营撤退而影响。下午8时,经济顾问来催询经济合作事,似苏方因闻知我行营撤退,急欲解决经济合作问题,以决定苏方对我接收之态度与步骤。谈话内容如下:斯:承派员转告关于苏粮食公司飞机三架飞行事,已得圆满解决,至为感谢!但关于工业合作问题,阁下有无正式建议?
余:余已将上次谈话及个人意见陈明政府,请政府设法觅求对此问题双方充分合作之途径。
斯:根据何种条件合作?
余:余请政府对此问题研讨一方案,备作谈判根据。唯未悉阁下有无方案?
斯:余已接到指示。关于工业合作,最紧要者,为求得一合理组织之办法。
余:请将大概意见见告。
斯:在多种前归日人所有之工厂,而现已派有苏联经理者,现苏方希望由中国方面参加。按照平均原则,参加各该工厂之经营。
余:上次余已谈过,此间工业有两种:一为属于南满铁道者,一为属于重工业株式会社者。后者系遵照伪满政府法律而组成者,内包含数十个单位。阁下所指究属于何种之工业?抑属于上述两种工业以外者,亦包含在内?
斯:关于满铁经营之工业,因与长春路有关系,属另一问题,当另行协商。今日所谈者,乃指满铁所属工业以外之各种工厂。
余:究竟所指为属于重工业株式会社者?抑连各项轻工业工厂在内?请具体说明。
斯:所指之工业,乃系前曾属于日人所有者,约计全体工业资本,日人占七成,满州占三成。现苏方愿与中国依两国平均原则经营上项工业。
余:重工业会社内,包含数十单位。余曾加以调查:计日本所投资本,仅占三分之一,而满州占三分之二。在此种情形下,是否满州股本应归诸中国?
斯:余所得情报,与阁下所述略有不同。重工业会社所营各种企业,占满州全部工业百分之八十以上,此外百分之十,属于满铁,另百分之十,属于他方面之投资。至重工业会社之企业,百分之七十以上,属于日方投资,而满州资本,仅占百分之三十以下。
余:日人异常精明,自己出资不多,而利用中央银行、兴业银行资金,以贷款方式取得资金,投入工厂。如将此类贷款,及发行之公司债券统计在内,即足证明余所述重工业会社资本,满州占百分之七十,而日本仅占百分之三十之说为确有根据。
斯:在上次谈话中,阁下曾提出中苏合办工业具有可能性。
余:余愿先明了合办之范围如何?余主张轻工业应移归人民经营,乃将其让渡于私人。一则可使私人有经营企业之机会,次则可让渡所得价款,清偿银行债务。此系余个人意见。未悉尊见如何?
斯:但关于轻工业以外之其他工业,应如何办理?
余:依照余个人意见,在中国政府愿与苏方合办重工业之条件下,应先将日人经营之二百六十余种轻工业单位,移归私人经营。因人民受战祸已甚深,应使其有恢复私人经济之机会。
斯:然则重工业如何?
余:须待吾政府有指示后,再行讨论。但阁下如能以较详细办法见示,余当一并报告政府,似更易觅得解决途径。
斯:余已表示意见,即组织公司,依平均分配原则经营之。
余:余前次会谈,曾询苏方愿意参加何种工业?即苏方愿参加者,以苏方为主体。而其他工业以华方为主体,分别经营。
斯:此系细则问题。而现在之问题,为苏方已派人管理之各工厂问题,应如何解决?
余:如厂主已为苏方,吾方即使参加,其地位等于普通股东,有何合作可言?
斯:亦即因此,愿与阁下讨论依新的原则,新的管理方法,共同合作经营之办法。
余:在阁下认为“细则”,而余则认为“原则”。因如每一工厂悉由苏方主持,则中国技术专家将无发展其技能之机会。故余主张:有的工厂,华方资本占多数,以华方为主,苏方副之。反之,苏方为主体,华方副之。此种办法,其目的在予中国人以负有发展其技能之机会。苏联工业性质与中国不同,悉集中于国家之手。中国则私人企业得以自由发展。此向有许多工厂,本为华人资本,而为日人强迫收买或没收,故现在理应还诸人民。
斯:关于此节,虽阁下认为“原则”,而我仍认为“细则”。
余:何不将“原则”与“细则”一并讨论?
斯:余认〈为〉阁下所提某种企业由华方主办,某种企业由苏方主办,为极饶兴趣之问题。
余:可否请阁下提出苏方拟予合办之企业单位名称?
斯:余目下尚无此项名单,但现在我方欲对此问题谋求迅速解决之方。乃因若干工厂,已派有苏联经理。
余:恕余在无具体方案前,无法笼统作答。
斯:余当于下次谈话时,作详细报告。
余:尚有一法,即将此间原有企业作成一表,指出究系何者应归合办。
斯:但余仍欲对于现在已派有苏联经理之工厂究应如何办理作一解决。
余:须予一并解决方可,余未便此时草率从事,仍盼有一整个方案之解决。
斯:余意在未得整个解决以前,使所派苏联经理,仍留在各该工厂为妥。
余:当予以考虑,并郑重研究之。俟接到政府复示后,一并解决。
斯:下次晤面时,可将企业各单位,交换阅看。
余:此来目的,原为觅求中苏诚意之合作。凡为达此目的可能为力之处,当尽力以赴之。
斯:阁下所提各项意见,确可为双方诚意经济合作之基础。
余:但政治环境可妨碍此种经济合作之发展。
斯:诚然。但余所主管者仅为经济事项,故所谈亦仅限于此。
余:阁下似可将此意转达主管当局。
斯:是否关于政治与经济有密切关系之意?
余:然。
斯:阁下之意,是否指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须同时解决?
余:即是此意。试作比喻,如余仅将经济情势报告,而忽略政治问题,政府必将责我视察不周。
斯:余当遵命转达。
余:尚请转达下列数语。余曾数度参加我政府代表与马元帅谈话。凡马元帅意中不欲之事,余每从旁建议政府,不勉强为之,拂苏方之意。即可证明余对中苏合作,实具十分诚意。
斯:俟下次相见时,当互相交换阅看企业清单。
余:甚善!
斯:(出门时,又提)阁下看来,是否经济合作有成功希望?
余:此次行营撤退,完全表示我方友让态度为转换空气之最好机会。希望转告马元帅善用之。
斯:已十分了解尊意。今日董副参谋长与巴卜〈佛〉罗〈洛〉夫斯基中将会谈时,曾提出苏军在占领东北期间,曾辟下列航线:
一、由赤塔经齐齐哈尔、哈尔浜、牡丹江,至海参崴。
二、由伯力经佳木斯、哈尔浜、长春、沈阳至大连。请将以上二航线改为民航线。
对于今日与斯经济顾问会谈之分析:
斯顾问将苏方希望透露,显见对方因吾方将行营撤退,亟求将经济问题解决,进而解决我方接收问题。足证经济问题为重要关键。
我坚持苏方指出愿意合作之工业,以备将少数工厂容纳苏方为主体之合作经营,庶几工厂数目可有限制。而斯则坚持将已派苏人经理者,统归合办。意在重工业会社所属工厂,一律合办。
斯表示我所提意见,确可为双方诚意合作之基础,看来颇有磋商余地。
11月17日
日来东北行营方面,风声鹤唳。报告长市公安局,因有一名公安局警察,被人暗杀,在满街张贴布告,指为国民党所指使,并有驱逐行营之标语。又于16日,撤换原派守卫行营之警察,易以武装警察。行营自来水中断,电话不通等情事,以为大难将至。中央接收人员,将为池中鱼,均愿早日离开。
今日行营撤退开始,乘机离长者,共一百六十余人。不免情形紧张。12时,巴佛洛夫斯基中将约晤董副参谋长,作口述通知:奉马林诺夫斯基元帅命,将以下之决定通知阁下,并请报告贵国政府:“根据莫斯科命令,苏军在未得其他命令以前,缓行撤兵,并加强数处城防之防卫,以便中国政府在东北建立政权,并稳固其基础,以协助中国政府履行1945年8月14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晚深夜,巴佛洛夫斯基中将偕城防司令卡尔洛夫少将来晤董副参谋长,表示苏方决彻底消除一切不规则之乱暴举动,对于中央各机关及住宅,严加保护。对于不利中央之宣传,亦加以取缔。又表示长市政府及公安局,希望由我方接收。
对于上述两项表示之分析:第一次通告,意在表明苏方未背中苏友好条约,以祛除国际不良反应。
第二次通告,系答复董副参谋长对于巴中将提出关于公安局近来一切行为之质问,藉此表明其并非暗助八路军。11月18日
今日留此未撤人员,纷纷要求送回,并以今日更改撤退人员排列次序。先将军人撤出,一部分同人竟来质问。公务员如此慌张,殊为可叹!
接重庆来电,嘱一律缓撤。想政府与苏大使间有所接洽,情形更变。但我深知同人心绪。因电渝,请每日来机三架,以安众心。今日来机三架。
蒋经国兄来电,政府正与苏大使折冲中。
11月19日
今日苏城防司令卡尔洛夫中将召集新闻记者,宣布宣传方针:不许反对国民政府、反对蒋委员长、反对中苏友好、反对英美盟邦,以及刺激国共关系。只许解释中苏友好条约之精神,及苏联解放东北之意义。再,街上所贴之诋毁中央各项标语,一律撕下,而易以拥护联合政府及国际合作之标语。上项行动,无非表示苏方履行诺言。唯新易标语,殊难索解。是否作此标语者,得苏方谅解,同马歇尔〔16〕将军正在重庆谈国共合作之故?抑共党人擅自为之?
晚,巴佛洛夫斯基中将询我方:前通告苏方,我空运步〈部〉队,17时抵沈阳,22日抵长春,是否仍如此办理?希望予以答复。谅苏方亟欲知吾方,是否不愿继续谈判也。董副参谋长答以电重庆请示。旋得复云:“关于东北接收事,我政府正与苏政府商谈中。在双方政府尚未商妥以前,空运部队,暂不派遣。”
今日发生一小问题,长春路护路总队长孙九思,为长春市公安局长张庆和撤换,易一于天放。当即询问长春路苏理事长,答云:“不知情。”因请董副参谋长质问苏副参谋长。
11月20日
前次苏经济顾问询工业合作事,曾告以名〈?〉未接到政府训示。唯事隔数日,不便再迁延。因于下午6时往访,藉表示吾方并非因行营撤退而不谈。其谈话如次:余:关于上次所谈经济合作问题,余已接到本国政府回答,谓中国政府极愿与苏联在经济上密切合作。唯所谈之事,其中包含战事赔偿问题,成为所谈问题之中心。应由两国政府间交涉解决。因此,请贵方将尊处意见,通知贵国驻华大使与敝国政府商讨。
斯:当遵命转达。唯关于经济合作,是否贵方已在原则上同意承认?且所谓经济合作,是否指上次所谈工业合作而言?
余:以鄙人解释命令文字,似所谓经济合作,具有广泛性质,而尤其关于战事赔偿问题及一切合作问题,均与此攸关。
“苏方认为须组织一中苏合办之股份公司,以经营以前属于满州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及满州电业株式会社之各项事业为目的。上述两会社,原为应日本关东军之需要而设立,系属于红军之战利品,应认为苏联所有。但苏联政府基于对华亲善之关系,愿使上述两会社之事业,由中苏两方代表,依平等所有权之原则共同经营之。其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即苏方占有百分之五十,华方占有百分之五十。为管理上项事业起见,组织一中苏合办之公司,其条件如下:
余:当即转呈政府,谅贵方亦必将此事由苏联驻华大使转向吾政府协商。鄙人希望在重庆对此问题,作有原则之解决,再,贵方所提出合作办法,是否仅指此两会社所有事业而言?抑对于其他公司,如满铁所属各事业有何意见?
余:在佳良环境下,余当尽力谋取双方合作之基础。根据斯顾问提出苏政府所提工业合作意见,电陈政府电文如下:蒋特派员经国兄转天翼兄,并转呈主席钧鉴:上次与经济顾问谈话记录,已寄天翼兄转呈。今日晤谈答复,告以中国政府极愿与苏方密切经济合作。唯苏方所提,内中牵涉没收敌人在满资产充作苏方战利品问题。故政府意见,认为应由两政府间解决。请由苏大使,径与中央政府直接交涉。当时经济顾问声明:以前所谈,均为私人意见。今日正式奉到莫斯科命令,其要点如下……录全文……当即告以应为转达政府。唯兹事体大,请径由苏大使与我政府接洽,彼允照办。特先电陈。余面陈。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