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定义:同性恋是婚姻

打印 (被阅读 次)

德国《民法》定义:同性恋是婚姻

1994年6月11日,这一天终于来到了:来自皇权时代的那个俗称的"同性恋条款"从联邦刑事法中被剔除。由此,在德国延续了100多年的对同性恋者的法律追究寿终正寝。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所谓的"同性恋条款"亦告问世。根据该条款,男子之间的"非自然性乱行为"可被判最高6个月监禁。纳粹则强化了迫害,--接吻或渴求的眼光就足以让当事人锒铛入狱;而若涉及"严重淫乱行为",则当事人可获10年牢狱之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原盘照搬相关法律规定的纳粹版本,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则重返最初版本。在西德,司法界借助纳粹的"粉色名单"审理了约10万宗同性恋案,并作出严厉判决。

根据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bpb)网站提供的信息,德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历程如下:

1957年,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对男同性恋的可罚性(Strafbarkeit)是合乎宪法的,也就是合乎基本法的。东德(DDR)也保留了对男同性恋的可罚性。

1968年,东德(西德在一年后)对双方同意的成年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进行了"除罪化"(Entkriminalisierung),不过,未成年以及利用依附关系而进行的男同性性行为则依然具"可罚性"。

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引入同性生活伴侣关系登记的国家后,1990年,德国的同性恋团体也要求开放同性婚姻。

特别是在绿党的推动下,2001年,红绿政府(社民党、绿党联合政府)推动通过了所谓生活伴侣关系法(LPartG)。最初的立法草案包括两部分:一是,引入生活伴侣关系登记,但不赋予所有婚姻权利(如共同收养权)。二是,补充法案(LPartErgG)计划对税法、公务员法进行广泛的相应修改。

由联盟党(基民盟、基社盟)执政的3个联邦州- 巴伐利亚、萨克森和图林根对生活伴侣关系法提出上诉。上诉依据是基本法第六条:"婚姻、家庭受到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2002年,联邦宪法法院以5比3票作出裁决:生活伴侣关系与婚姻完全不同(Aliud)。因此,生活伴侣关系对婚姻不构成威胁。时任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帕皮尔(Hans-Jürgen Papier)因认为"婚姻平权"违背基本法而投了反对票。

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的回顾文章中认为,2009年,联邦宪法法院出现了"视角转变"。此前提问的出发点是:有什么理由允许生活伴侣关系与婚姻有一点相似性?如今的出发点变成:有什么理由能够合理解释不平等对待生活伴侣关系?

在此之后,联邦宪法法院在一系列个案裁决中支持了上诉者在遗产税、公务员家庭补贴、后续领养(Sukzessivadoption)以及夫妻共同报税(Ehegattensplitting)方面的诉求。

2017年6月,联盟党(基民盟、基社盟)所有潜在的联合执政伙伴,即绿党、自民党和社民党,纷纷在各自的党代会上表决通过,将"婚姻平权"作为与其它政党展开联合执政谈判的前提条件。由此将联盟党及基民盟籍的总理默克尔置于压力之下。

据德国媒体报道,2017年6月26日,默克尔在女性杂志《Brigitte》的一次活动上表示,她当然了解到除联盟党外各政党对"婚姻平权"的立场。她忧虑,这样一个非常个人化的问题成为"政党党代会决议特别突出强调"的讨论议题。默克尔还表示,她受到所在选区一位女同性恋者及其伴侣的邀请,看到寄养在她们家的8个孩子(Pflegekinder)。默克尔说,如果青少年局(编者注:德国政府机构)将8个孩子交给一对女同性恋者寄养,那么,国家无法以儿童福祉作为论据来反对同性恋者收养孩子。默克尔表示,她希望这场讨论"更多朝向一次凭良知作决定的方向进行"。

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的回顾写道,社民党领导层认为,默克尔的表述意味着,不再受此前达成的联合执政协议约束。--2013年联合执政协议的谈判中,联盟党与社民党就同性伴侣关系平权问题曾作出激烈讨论。最后的联合执政协议在这一点上表述模糊,仅写道:令同性恋伴侣关系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法规应予以清除。具体措施则仅有,所谓的"后续收养"(认养已被其中一方收养的孩子)应尽快落实。社民党要求在同一周内对相关草案进行表决。

2017年6月30日,联邦议会对此展开了一场被媒体普遍称为"充满情感的"辩论。在之后的记名投票中,393人投了赞成票,226人投了反对票,4人弃权,7人未投票。除所有社民党、绿党和左翼党议员外,75名联盟党议员也投了赞成票。由此,同性婚姻合法化(2017年10月1日生效)。德国《民法》如今的定义是:"婚姻是两个不同或相同性别的人一生的结合。

笑薇. 发表评论于
这个月是Pride month, trump 下令所有驻外使馆不许悬挂pride flag, 不过,一些大使馆自己决定悬挂。 还有大使参加庆祝活动。trump以前的规定是pride flag 要小于美国旗,必需在美国旗之下。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