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孟晚舟案看中国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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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拿大当局抓捕孟晚舟,到孟晚舟得到“监视式居住”的“保释”,其实是国家级对抗的表现。这种层次的对抗,我等草根民众,缺少必要的信息,所以很难看得完全清楚。但是这一事件的前后过程,却能使人看到一些中国和欧美国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差别。

1. 法庭控辩推手.  
欧美法律制度,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要证明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所以在法庭上,控告方或检方,要拿出证据来设法证明被控方有罪。而辩护一方,则会设法证明对方的证据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辩护方不会轻易曝光自身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很可能给对手提供线索,甚至提供证据。对方不提的,辩护方不会主动提起。对方想知道的,能不告诉对方就不告诉对方,由得对方自己去花时间花金钱去调查。

孟晚舟及其律师的表现:非常主动地、高高兴兴地,爆出了自己的很多信息,比如有多本护照、有房产、很有钱,等等等等。这就造成了孟氏人傻、钱多、非常有疑点的形象。

分析:律师根本就不是在帮着辩护,而是在帮着挖坑。让孟晚舟自己挖坑埋自己。让孟晚舟自己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2. 中国司法系统特点:中国的司法制度,从建国初期开始,就有几条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人不怕犯错误,改正了就是好同志。这些都是毛泽东的原话,写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而且,这也属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些原则,经过60多年运转,已经不仅仅是司法原则,而是全方位地融入了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警察处理事情,很多时候根本连枪都不佩戴。犯事者,往往是会端正态度,自我检讨,表态要改正错误,悔过自新,以求宽大。而最终处理,也确实会根据犯错者的改正情况,考虑宽大还是严惩。但这些在的西方司法系统里是不存在的。犯法受罚,跟态度无关。你不认罪,他又没证据,就拿你没办法。你若低头认罪,那么好,你就认罚吧。根据态度调节量刑,就不是他的原则。

而中国人却已经习惯这些,习惯得都不知道这些原则的存在了。

孟晚舟及其律师的表现:非常主动地、高高兴兴地,演示了什么叫坦白,什么叫悔过自新、态度端正。

分析:律师居然顺着中国思路,而不是帮助孟女士了解加拿大的司法特点,用加拿大的方式。

3.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供证” 这句话的本意是什么?正常欧美人的做法:若被警察抓,要做三件事:让外界如媒体或家人得知,通知或聘请律师,保持沉默不给警方抓毛病。事实上,从被警察抓捕,到需要上法庭,是需要条件的。要在若干天内,能够有足够量的证据。证据是否有用要法庭上由法官判断,但如果没有足够分量的证据,根本就论不到上法庭,就得释放。这就是所谓的拘留期(pre-charge detention period)。据说美国拘留期是2天,而加拿大只有1天。

孟晚舟及其律师的表现:反其道而行之:不让外界得知,封锁消息5天。

分析:从被捕到上听证,中间发生了什么?如果孟女士保持沉默,加拿大是否能够达到开庭听证得条件都成问题。当然,他们可以延长拘留时间。1天的拘留期,如果有适当理由,是可以延长一段时间的。但是,这个延长,是有上限的。在美国,这个上限是两周,14天。加拿大这个期限好象是跟美国一样。

可是,孟很顺利地就上了听证法庭。那就是,坦白求从宽的戏码,从被捕日就开始了。所以拘留期限(一天)之内,就满足了条件,可以继续关押孟晚舟直到听证会。

4. 镣铐的作用,抓捕理由的变化:恐吓被捕者,施行心理战,让被捕者自己主动交待出可以判罪的证据。法官、警察、律师,组成绑匪三人组。抓捕理由,最初是跟伊朗做生意,后来却变成欺诈。为什么会变化?因为开始他们其实根本没有充分理由,所谓伊朗云云,不过他们觉得可能很有可能,其实并没有证据。而经过最初几天,孟女士的端正态度,让他们得到了更多信息。这些信息显示,孟女士非常有钱。钱从哪里来?他们就觉得多半是欺诈而来。于是就把起诉罪名改成了欺诈。

所以,可以发现,这个案子暴露出一个一条龙绑票流程:先抓起来,然后一面是警察、检方和法庭施加心理压力,一面是律师加以诱骗,让被抓之人自己主动说出自己的一切。接着,法官根据被抓人的交待,定下罪名,而律师诱骗被害人自己提出巨额保释金。最后是警察法院律师一起大捞一笔。而在这个过程完成后,被害人自己还茫然不觉,以为律师帮自己得到了宽大,法官维护了法制公正。

5. 绑匪养成环境:加拿大有很多华人,钱多,英语差,不了解欧美法律。其中的大陆人习惯了中国的治病救人法律体系。而香港移民,在香港回归前,香港对华人施行的是大清法律。对英国人和欧洲人用英国法律。所以香港移民同样不了解欧美司法制度。而孟的律师,以及开公证的法庭,对如何对付中国人应该已经经验丰富手段驾轻就熟了。因为他们已经被当地华人,用中华文化,熏陶多年了。

海外华人当自强,学习了解西法司法特点,特别是当地国家的司法的特点,学会如何保护自己。

 

dqdeer 发表评论于
这些动作是给陪审团看的 表演诚实,
polar_bear 发表评论于
北佛风光 发表评论于 2018-12-15 10:09:38
“孟晚舟及其律师的表现:非常主动地、高高兴兴地,爆出了自己的很多信息,比如有多本护照、有房产、很有钱,等等等等。这就造成了孟氏人傻、钱多、非常有疑点的形象。

分析:律师根本就不是在帮着辩护,而是在帮着挖坑。让孟晚舟自己挖坑埋自己。让孟晚舟自己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博主是城里发博新手, 支持一下。

不过你的分析也是太幼稚了一些, 家住那里有几本护照(作废的包括在内)以及有没有钱, 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儿, 这些都要如实告诉法庭, 那儿有什么人傻钱多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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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你就是瞎评论了。再明显的事情,你也不必自主坦白,这就是西方的法制,对方不问,你不说,庭审记录就不会有,即便法官后面自我感觉是明显的事情,也不能用来作证据。这里没有很批“私”字一闪念的说法。你不要凭面壁考虑出来的想法,在这里狠自以为是。本楼主分析得很好。我是以我参加仲裁官司的实战经验来告诉你的。你不服,可以去看看我Blog里关于我打官司的记录。
问老天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北佛风光' 的评论 : 不是我幼稚,而是网络上有很多中文文章,把孟晚舟的护照房产之类反复“起底”。发这些文章的人,意欲何为?至于人傻钱多,当律师和孟一方主动提出1600万保释金以及各种附加条件的时候,就成型了。
北佛风光 发表评论于
“孟晚舟及其律师的表现:非常主动地、高高兴兴地,爆出了自己的很多信息,比如有多本护照、有房产、很有钱,等等等等。这就造成了孟氏人傻、钱多、非常有疑点的形象。

分析:律师根本就不是在帮着辩护,而是在帮着挖坑。让孟晚舟自己挖坑埋自己。让孟晚舟自己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博主是城里发博新手, 支持一下。

不过你的分析也是太幼稚了一些, 家住那里有几本护照(作废的包括在内)以及有没有钱, 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儿, 这些都要如实告诉法庭, 那儿有什么人傻钱多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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